離婚的方式有兩種,一種是訴訟離婚,一種是協議離婚。相對于訴訟離婚,協議離婚耗時較少。那么,提起離婚訴訟需要多長時間,打離婚官司又需要多長時間呢?
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35條規定,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,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,經本院院長批準,可以延長六個月;需要進一步延長的,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執行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>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170條規定,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,審理期限不得延長。在審理過程中,發現案情復雜,需要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,可以轉入普通程序,由合議庭審理,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。審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計算。因此,訴訟離婚案件的審理時間如下:
(1)第一審: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,審理期限為三個月;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,審理期限為六個月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,經本院院長批準,可以延長六個月。需要進一步延長的,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,可以再延長三個月。
(2)第二審: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。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,經本院院長批準,可以延長三個月。
因此,一般來說,一審法院在六個月內(特殊情況下為十五個月)結案,適用簡易程序的則為三個月。如果一審法院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,上訴一般在三個月內(特殊情況下為六個月)結案。